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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建順
   口楊建順
  李克強總理參加2014年夏季達沃斯論壇時指出:“只要大力破除對個體和企業創新的種種束縛,形成‘人人創新’、‘萬眾創新’的新局面,中國發展就能再上新水平。”要形成這種新局面,就要鼓勵微觀主體創新,完善保障專利權的法規範。因為專利權是相對不安定的權利,導致在制度設置和運用上難以做好各項利益的均衡。應當在立法政策層面貫徹公平公正原則,通過修改《專利法》來設置中用權,確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制度,夯實信賴利益保護的制度基礎。
  《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7條第1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該規定符合行政行為效力論關於行政行為無效情形下的溯及力原則。該條第2款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處罰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該款有助於各類紛爭秩序的及早安定,但書確立了惡意損害賠償的機制,有助於抑制專利權人濫用權利。若將“惡意”改為“故意”,在與賠償法體系對接的關係上更為通順。該條第3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該規定體現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值得肯定。
  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意味著對作為證據而提出的引用文獻和成為對象的專利權進行對比檢討,作出專利權無效、有效的判斷結論,該過程本身決定了專利權的不安定性或曰脆弱性。如果對專利先行技術進行足夠充分的調查,尤其是在無效審查制度之下對所提出的引用文獻進行全面、深入的充分調查,通過對其提出經緯和性質進行檢討,便可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甚至避免因為專利權的不安定給合法權益帶來損害。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間,關係到侵權和各種利益的衡量,有關中間權利的問題亦源於此。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雖然也不排除基於公益而為之的情形,但大多有主觀利益和主觀訴求的存在。在專利被侵權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會希望即時生效;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則會反對即時生效,這和維持的情況下不一樣。只要不是即時生效,其專利權還是有效的,折騰個三年五載的更好。該過程中所形成的新權利,一旦遭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便可能產生中用權救濟或者對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
  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人均可以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從該制度的公益性角度考慮,一事不再理和行政行為效力論的適用將有助於剋服專利權不安定性的弊端。不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而且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乃至宣告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都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一旦訴訟期限屆滿,則相關決定產生實質性確定力(對世效)。
  專利無效審查,既是解決特定當事人間紛爭的制度,又是以公益為其本質性目的而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制度。這樣理解更有助於強調實現公益是專利無效審查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只有尊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效力,及時而有效地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才能實現其公益的核心目的價值。只要在起訴期限屆滿之前,就應當保障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訴權。這也是司法最終原則的體現。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  (原標題:修改《專利法》應當夯實信賴保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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