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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法制體系”向“法治體系”邁進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九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焦洪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論斷,標志著中央的法治思想從“法制體系”到“法治體系”的深化和發展。
  過去我們強調“法制”,重在法律及制度,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本次全會指出,實現“法治”還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較於“法制體系”,“法治體系”內容更加明確,界分為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範圍更廣,增加了實施、監督、保障環節,並將黨內法規明確納入;各內涵之間關係更加協調、統一,法律規範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是基礎,實施體系是重點,監督和保障體系是關鍵。
  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要求提高立法質量,確保法律規範。畢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謂良法,應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這也是全會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核心的應有之義。
  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要求以有效的實施維護法律的生命力與權威,而核心就在於建設法治政府,推動依法行政。為此,全會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事關依法治國能否真正落實。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就要求重視憲法實施的監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同於其他保障憲法實施的義務主體,被憲法授予了監督憲法實施及解釋憲法的權力。因此,完善其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激活其“護憲”職權,意義重大。
  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也是依法治國之關鍵。為確保維護公正這一法治生命線的司法之公正,全會提出的各項司法體制改革亟需試點、推行。同時,依法治國對法治工作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要求,促使我們建立健全其培養、準入、交流、職業保障制度。
  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我們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各項事務的領導,其內部法規對國家影響甚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我們相信,在黨的領導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將建成,法治中國終將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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